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本市辖区内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什邡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令》划定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发生吸烟、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炕药材、烧田埂、烧迹地、烧秸秆、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野外用火行为和爆破作业等;实施经批准的项目时需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五)森林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12119。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本市辖区内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什邡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令》划定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发生吸烟、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炕药材、烧田埂、烧迹地、烧秸秆、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野外用火行为和爆破作业等;实施经批准的项目时需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五)森林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12119。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