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什邡市推动存量倍增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各有关企业:
《什邡市推动存量倍增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什邡市推动存量倍增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德阳市“拼经济、搞建设、抓发展”重大决策 部署,有力落实我市工业存量倍增计划,进一步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工业提质增效发展,全面激发工业发展内生动力,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圆满实现“倍增上千亿”,助力德阳经济总量“重返前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存量倍增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存量倍增工业企业稳产增产
第一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按照《德阳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措施》(德办规〔2022〕13 号)予以重点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一)后备企业在天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一带一路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3万元奖励。
(二)后备企业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奖励,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至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三)后备企业在A 股或者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3亿元以下且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3亿元及以上且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上市当年或第二年企业营业收入达 3 亿
元的,叠加奖励100万元。
(四)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含境外上市)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且所募集权益性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5‰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壮大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靠前且产值增幅达到15%以上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优先纳入下一年度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在政策补贴、人才认定、人才奖励、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上台阶。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和 100亿元(含)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存量倍增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第四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贡嘎培优”、省级“专精特新”、省级“瞪羚企业”和省级“独角兽”称号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由什邡市本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
5 万元奖励;对期满后重新通过复审的企业由什邡市本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2万
元奖励。
(二)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德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支持存量倍增工业企业的技改升级(含节能、环保、安全及数字化改造等)。对于辖区内存量倍增企业实施技改升级,在项目竣工后根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按照《什邡市工业技改投入奖励实施办法》(什府发〔2020〕12 号)予以奖补。
第六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 2023年起,对上一会计年度R&D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自 2023 年起,对出让科技成果的企业、机构,按年度
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每年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创新人才举荐机制。探索以企业为认定主体、对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进行自主认定和举荐,并纳入什邡市级各类人才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待遇。
三、降低存量倍增工业企业运行成本
第十条 降低标准化厂房使用成本。自2023 年起,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因在相关规划区内发展受限等因素影响需搬迁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未有新建厂房计划的,支持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可连续2 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承租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厂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累计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因在相关规划区内发展受限等因素影响需搬迁的存量倍增工业企业,有新建厂房计划的,在搬入新厂房之前租用标准化厂房且由老厂房搬迁至租用厂房停产期不超过1 个月的,按1 年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厂面积;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应为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一)合理利用什邡市锦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能力,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的信用水平,解决存量倍增工业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存量倍增工业企业优先纳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优先享受使用德阳市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扩大“园区e贷”金融产品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存量倍增工业企业丰富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灵活利用“兴雍基金”募投项目,进一步提升对存 量企业产业升级和发展的支持力度。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倍增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优先给予倍增企业贷款、降低贷款利率等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倍增企业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给予存款倾斜。
四、推动存量企业倍增发展
第十二条 设立“倍增专项奖励”。以“十三五”末当年产值为基数(2020年以前入规的企业以2020年末产值为基数,2020 年及以后年度入规企业以入规次年末产值为基数),对纳入德阳市“蓝鲸倍增”和什邡市存量倍增企业培育库并且在“十四五”期间实现产值倍增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并在年度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
(一)产值倍增至10 亿元及以上,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的倍增产值,每再增长一倍再给予一次奖励。
(二)产值倍增至5亿元(含)—10亿元,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产值倍增至 2亿元(含)—5亿元,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产值倍增至 1亿元(含)—2亿元,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已纳入德阳市“蓝鲸倍增”和什邡市“存量倍增企业培育库”且正常存续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本项政策的中小型存量倍增工业企业,要求实现倍增当年产值增速在15%及以上且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申报本项政策的大型存量倍增工业企业,要求实现倍增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
(三)本政策措施条款所涉经济数据的统计范围均不含关联企业经济数据。
(四)申请本项政策的企业须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污染重大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标准的,原则上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六)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上级奖励政策,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以具体实施细则条款为准。
(七)存量倍增工业企业实现产值倍增的次年即兑现倍增奖励资金。
(八)对恶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该企业之后三年享受一切什邡本级财政优惠政策资格。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现行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条款为准。
(十)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