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什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什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什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德府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本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等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除外),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原则上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达到《什邡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标准的,按其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局每年3月底前,下达包装和争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目标任务。每年6月底前,市级各单位(部门)向市发改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成果,按照分类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在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前,市财政局拟定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并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做好项目论证,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拟实施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局。年度计划项目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优先选择。
(二)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初步会审,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明确资金来源,筛选结果由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报市发改局汇总,市发改局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三)市发改局将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附件1)。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但经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项目,按《什邡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分阶段部门牵头并联审批,按照《关于优化德阳市项目审批流程的工作方案》(德办发〔2022〕80号)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实施。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应提供相关依据);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
(八)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附件2)。
第十七条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单位在报批前必须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需办理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同时须具备市财政局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一)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规定程序。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或纳入市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行动计划等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重大项目,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投资概算合规性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原则上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
(一)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如需实施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自规、生态环境、统计、审计、人防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改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十二条自规部门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概算等由市发改局负责评审,并出具批复。核定的投资估算、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调整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较大变更”情形,根据项目的行业规定予以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报市发改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增加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分管市领导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执行。
(二)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增加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按照《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后,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初步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概算报市发改局审查评估并出具意见,项目单位按第二十五条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后,报市发改局调整概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国务院规定的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三十条 鼓励参与政府投资的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企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不招标。
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发包,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技术认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的,可直接确定原中标人实施新增部分项目建设,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度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坚持事权划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等,核准项目招标事宜,牵头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包括项目资金预算筹措、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领域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目标达成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领域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本领域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市经科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论证、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提出本部门(含直属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本行业领域工程变更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市自规局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七)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竣工验收后超一年未申请办理财务决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导致成果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的,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单位应将中介机构违反合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市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国家、省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求
附件1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年限 |
建设性质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总投资 |
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资 |
当前形象进度 |
20xx年工作 计划 |
20xx年计划投资 |
资金来源 |
20xx年拟安排财政资金 |
项目 单位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项目实施依据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求
项目建议书 |
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投标范围、招投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问题要形成安全篇章。同时,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委托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分析报告;对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及审查,并纳入相关章节。 |
初步设计 |
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同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明确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市发改局依据以上审查文件、评估意见对概算进行核定。 |
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什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什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什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德府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本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等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除外),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原则上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达到《什邡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标准的,按其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局每年3月底前,下达包装和争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目标任务。每年6月底前,市级各单位(部门)向市发改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成果,按照分类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在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前,市财政局拟定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并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做好项目论证,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拟实施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局。年度计划项目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优先选择。
(二)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初步会审,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明确资金来源,筛选结果由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报市发改局汇总,市发改局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三)市发改局将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附件1)。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但经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项目,按《什邡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分阶段部门牵头并联审批,按照《关于优化德阳市项目审批流程的工作方案》(德办发〔2022〕80号)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实施。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应提供相关依据);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
(八)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附件2)。
第十七条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单位在报批前必须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需办理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同时须具备市财政局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一)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规定程序。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或纳入市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行动计划等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重大项目,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投资概算合规性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原则上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
(一)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如需实施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自规、生态环境、统计、审计、人防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改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十二条自规部门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概算等由市发改局负责评审,并出具批复。核定的投资估算、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调整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较大变更”情形,根据项目的行业规定予以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报市发改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增加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分管市领导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执行。
(二)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增加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按照《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后,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初步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概算报市发改局审查评估并出具意见,项目单位按第二十五条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后,报市发改局调整概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国务院规定的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三十条 鼓励参与政府投资的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企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不招标。
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发包,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技术认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的,可直接确定原中标人实施新增部分项目建设,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度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坚持事权划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等,核准项目招标事宜,牵头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包括项目资金预算筹措、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领域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目标达成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领域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本领域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市经科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论证、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提出本部门(含直属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本行业领域工程变更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市自规局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七)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竣工验收后超一年未申请办理财务决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导致成果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的,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单位应将中介机构违反合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市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国家、省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求
附件1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年限 |
建设性质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总投资 |
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资 |
当前形象进度 |
20xx年工作 计划 |
20xx年计划投资 |
资金来源 |
20xx年拟安排财政资金 |
项目 单位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项目实施依据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求
项目建议书 |
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投标范围、招投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问题要形成安全篇章。同时,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委托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分析报告;对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及审查,并纳入相关章节。 |
初步设计 |
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同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明确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市发改局依据以上审查文件、评估意见对概算进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