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本市辖区内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市政府研究将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市政府将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自规局提交用火申请,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市自规局、属地镇按照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自规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镇(街道、经开区、蓥华山风景名胜区)、市级各部门要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市、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镇、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本市辖区内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市政府研究将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市政府将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自规局提交用火申请,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市自规局、属地镇按照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自规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镇(街道、经开区、蓥华山风景名胜区)、市级各部门要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市、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镇、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