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载体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2016年7月,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印发了《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按照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征求了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新的《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一条。
一是总则,共4条(第1-4条)。明确了设立创新资金的目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相关制度和原则以及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
二是支持范围,共1条(第5条)。明确了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上级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等四大支持范围。
三是支持方式和标准,共5条(第6-10条)。明确了创新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对后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四是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共4条(第11-14条)。明确了项目申报的条件、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及项目评审、立项的流程。
五是资金管理与监督,共4条(第15-18)。对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发改科技局对项目立项申报、项目评审、经费划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资金的处置以及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或挪用创新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与申报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六是附则,共3条(第19-21)。
三、修订后的重要变化
一是取消了对专项资金总额度的限定;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删除专利资助资金和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等条款;
三是提出了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形式,并明确了两种形式的支持范围;
四是对支持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取消了前补助支持方式中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新增了后补助支持方式中对“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标准,优化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事项。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载体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2016年7月,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印发了《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按照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征求了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新的《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什邡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一条。
一是总则,共4条(第1-4条)。明确了设立创新资金的目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相关制度和原则以及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
二是支持范围,共1条(第5条)。明确了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上级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等四大支持范围。
三是支持方式和标准,共5条(第6-10条)。明确了创新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对后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四是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共4条(第11-14条)。明确了项目申报的条件、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及项目评审、立项的流程。
五是资金管理与监督,共4条(第15-18)。对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发改科技局对项目立项申报、项目评审、经费划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资金的处置以及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或挪用创新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与申报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六是附则,共3条(第19-21)。
三、修订后的重要变化
一是取消了对专项资金总额度的限定;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删除专利资助资金和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等条款;
三是提出了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形式,并明确了两种形式的支持范围;
四是对支持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取消了前补助支持方式中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新增了后补助支持方式中对“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标准,优化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