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什邡西站站前管理秩序,全面提升站前区域的服务水平与环境质量,确保广大旅客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体验,什邡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响应市政府关于提升公共服务品质的号召,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过深入调研与细致规划,研究起草了《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邮件发至:150550979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亭江西路120号(邮编:618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什邡市交通运输局 什邡市公安局
什邡市司法局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什邡市南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什邡西站站前区域(以下简称站前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城市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站前区域综合管理范围:以川青铁路什邡西站站前区域为中心,包含什邡西站站前广场、客运枢纽站、客运连接线道路、什邡西站出站口前的空地、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场所,不包含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和广岳铁路涉及区域。在站前区域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站前区域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站前区域综合管理的领导,保障站前区域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执法等经费投入。
第四条 站前区域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站前区域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与站前区域规划做好衔接。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站前区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联合执法与特殊时段强化管理的工作模式。
(一)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开展管理、执法和服务工作。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活动时段或根据实际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需增派执法人员,强化站前区域的执法力量,确保市容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站前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应通报站前区域管理部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内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由市蓉北物流中心暂代牵头协调管理职责,负责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什邡西站站前区域建设的各项政策、决议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本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二)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
(三)建立健全本区域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遇重大任务时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解决协调站前区域管理问题;如遇紧急事项或突发事件,随时动议召开协调会议;
(四)承担对本区域各派驻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按照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市容环境、广告布置、指引标识、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站前区域所在属地镇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镇属相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责任,配合各市级部门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在站前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接受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站前区域具体执法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由市公安部门建立站前区域警务值班室,派驻警力参与站前区域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站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等管理职责。
(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及各派驻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人员经费、人员装备,站前区域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经费由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内容进行申报,市财政局给予充分保障。
(三)由属地政府或车站管理方负责站前区域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站前区域设置垃圾桶、分类识别等工作。站前区域站点生活垃圾由属地政府或车站管理方收运至属地集中点后,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安排转运。
(四)由市交通运输局派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参与站前区域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站前区域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派驻养护人员负责站前区域及沿线路域环境整治和日常养护;负责与铁路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地方与什邡西站的沟通和合作。
(五)市创建办牵头,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协助协调铁路部门参与高标准高质量落实什邡市各项创文创卫建设、管理任务。
第九条 各派驻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原则上与站前区域管理范围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条 各派驻执法机构的人员(含辅助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后勤保障,共同开展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市委目标办对属地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市委目标办会同站前区域牵头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督导考核。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的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对各派驻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考核定期通报,计入派出部门的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派驻人员相对固定,相关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站前区域管理部门意见。站前区域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向派出部门提出调换人员等意见,派出部门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根据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要求,各派驻执法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巡查巡防执勤机制,并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划分管理网格,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强化联合巡逻、联合惩戒、严管重罚等手段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整治站前区域“黄牛”拉客、车辆乱停放、环境卫生、“牛皮癣”设施破损、秩序不佳、烟头乱扔、随地乱座坐等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四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与川青铁路什邡西站要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长效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并按照有场所、有标识、有人员、有项目、有台账、有制度等“六个有”的要求完善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建设。要常态化开展扶老携幼、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广场、道路(不含地下管线设施)、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移交相关单位统一进行养护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站前区域内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客运交通的附属设施以及其它有明确权属主体的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站前区域的商业经营、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公益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当征求站前区域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按照许可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站前区域广场。
第十八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管理信息指挥平台,整合站前区域的监控视频、泊位信息等资源,采取智能化管理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管理。进入站前区域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载人;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五)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
(八)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站前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客运、货运或者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
(二)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
(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营运;
(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五)其他违反客运、货运或者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管廊及道路设施;
(二)损毁、破坏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警示牌等设施;
(三)擅自设置隔离栏、隔离锥、地锁;
(四)向路面及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站前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站前区域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占用站前区域广场和道路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站前区域举办临时活动的,应当经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禁止在站前区域公共区域随地躺卧或者从事踢球、滑板、轮滑、放风筝、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无证无牌经营;
(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三)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四)其他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悬挂横幅标语;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霓虹灯;
(六)擅自扩建构筑物、建筑物及改变房屋结构(破墙开门)
(七)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八)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九)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十一)运输建筑垃圾密闭不严,造成泄漏、散落或飞扬;
(十二)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
(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荒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利用雨水管道倾倒污水、污物;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木;
(四)擅自移植、截锯、砍伐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为旅客介绍餐饮、住宿、交通等行为;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五)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六)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未经批准进行的无人机航拍摄影;
(七)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以封门堵路、乱拉横幅、组织传销等方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站前区域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站前区域执法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站前区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揽客的;由站前区域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以上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站前区域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在其范围外划定一定控制区域的,由站前区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站前区域综合管理配套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什邡西站站前管理秩序,全面提升站前区域的服务水平与环境质量,确保广大旅客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体验,什邡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响应市政府关于提升公共服务品质的号召,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过深入调研与细致规划,研究起草了《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邮件发至:150550979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亭江西路120号(邮编:618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什邡市交通运输局 什邡市公安局
什邡市司法局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什邡市南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什邡西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什邡西站站前区域(以下简称站前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城市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站前区域综合管理范围:以川青铁路什邡西站站前区域为中心,包含什邡西站站前广场、客运枢纽站、客运连接线道路、什邡西站出站口前的空地、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场所,不包含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和广岳铁路涉及区域。在站前区域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站前区域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站前区域综合管理的领导,保障站前区域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执法等经费投入。
第四条 站前区域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站前区域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与站前区域规划做好衔接。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站前区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联合执法与特殊时段强化管理的工作模式。
(一)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开展管理、执法和服务工作。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活动时段或根据实际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需增派执法人员,强化站前区域的执法力量,确保市容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站前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应通报站前区域管理部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内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由市蓉北物流中心暂代牵头协调管理职责,负责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什邡西站站前区域建设的各项政策、决议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本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二)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
(三)建立健全本区域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遇重大任务时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解决协调站前区域管理问题;如遇紧急事项或突发事件,随时动议召开协调会议;
(四)承担对本区域各派驻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按照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市容环境、广告布置、指引标识、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站前区域所在属地镇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镇属相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责任,配合各市级部门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在站前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接受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站前区域具体执法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由市公安部门建立站前区域警务值班室,派驻警力参与站前区域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站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等管理职责。
(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及各派驻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人员经费、人员装备,站前区域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经费由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内容进行申报,市财政局给予充分保障。
(三)由属地政府或车站管理方负责站前区域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站前区域设置垃圾桶、分类识别等工作。站前区域站点生活垃圾由属地政府或车站管理方收运至属地集中点后,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安排转运。
(四)由市交通运输局派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参与站前区域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站前区域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派驻养护人员负责站前区域及沿线路域环境整治和日常养护;负责与铁路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地方与什邡西站的沟通和合作。
(五)市创建办牵头,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协助协调铁路部门参与高标准高质量落实什邡市各项创文创卫建设、管理任务。
第九条 各派驻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原则上与站前区域管理范围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条 各派驻执法机构的人员(含辅助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后勤保障,共同开展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市委目标办对属地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市委目标办会同站前区域牵头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督导考核。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的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对各派驻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考核定期通报,计入派出部门的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派驻人员相对固定,相关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站前区域管理部门意见。站前区域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向派出部门提出调换人员等意见,派出部门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根据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要求,各派驻执法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巡查巡防执勤机制,并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划分管理网格,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强化联合巡逻、联合惩戒、严管重罚等手段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整治站前区域“黄牛”拉客、车辆乱停放、环境卫生、“牛皮癣”设施破损、秩序不佳、烟头乱扔、随地乱座坐等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四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与川青铁路什邡西站要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长效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并按照有场所、有标识、有人员、有项目、有台账、有制度等“六个有”的要求完善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建设。要常态化开展扶老携幼、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广场、道路(不含地下管线设施)、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移交相关单位统一进行养护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站前区域内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客运交通的附属设施以及其它有明确权属主体的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前区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站前区域的商业经营、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公益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当征求站前区域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按照许可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站前区域广场。
第十八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管理信息指挥平台,整合站前区域的监控视频、泊位信息等资源,采取智能化管理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管理。进入站前区域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载人;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五)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
(八)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站前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客运、货运或者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
(二)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
(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营运;
(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五)其他违反客运、货运或者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管廊及道路设施;
(二)损毁、破坏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警示牌等设施;
(三)擅自设置隔离栏、隔离锥、地锁;
(四)向路面及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站前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站前区域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占用站前区域广场和道路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站前区域举办临时活动的,应当经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禁止在站前区域公共区域随地躺卧或者从事踢球、滑板、轮滑、放风筝、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无证无牌经营;
(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三)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四)其他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悬挂横幅标语;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霓虹灯;
(六)擅自扩建构筑物、建筑物及改变房屋结构(破墙开门)
(七)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八)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九)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十一)运输建筑垃圾密闭不严,造成泄漏、散落或飞扬;
(十二)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
(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荒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利用雨水管道倾倒污水、污物;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木;
(四)擅自移植、截锯、砍伐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为旅客介绍餐饮、住宿、交通等行为;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五)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六)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未经批准进行的无人机航拍摄影;
(七)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以封门堵路、乱拉横幅、组织传销等方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站前区域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站前区域执法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站前区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揽客的;由站前区域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以上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站前区域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在其范围外划定一定控制区域的,由站前区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站前区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站前区域综合管理配套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 公开主体:市交通局
- 责任科室:办公室
- 咨询电话:0838-8216671
- 监督电话:0838-8202581
- 发文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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