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繁
旧版
搜 索
搜服务
长者专区
首页
领导信息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走进什邡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网站导航>
街道办、乡镇>
马井镇 >
镇>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正文>
马井镇转发《通 告》
标 题:
马井镇转发《通 告》
索 引 号:
27-20241230-390478
公开对象: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公开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政务,政务新媒体...
公开方式:
全文发布
五 公 开:
管理公开, 服务公开, 结果公开, 执行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公开内容:
本单位重大公示公告相关内容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上标题:
副标题:
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什邡市城市实际情况,什邡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什邡市城北立交—京什东路北段—德什路口—京什东路南段—长江路东段—长江路西段—北京大道—文兴路—雍城西路—雍城北路(骨科医院路口)—天月山路—城北立交以内区域,其中德什路口—沱江路口向东延展1公里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从即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社会公众均可针对《通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什邡市雍城街道安康路2号)。邮编:618400。也可以通过3847993822@qq.com邮箱反馈。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什邡市城市实际情况,什邡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什邡市城北立交—京什东路北段—德什路口—京什东路南段—长江路东段—长江路西段—北京大道—文兴路—雍城西路—雍城北路(骨科医院路口)—天月山路—城北立交以内区域,其中德什路口—沱江路口向东延展1公里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从即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社会公众均可针对《通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什邡市雍城街道安康路2号)。邮编:618400。也可以通过3847993822@qq.com邮箱反馈。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关闭
打印
公开主体:
马井镇
责任科室:
党建工作部
咨询电话:
0838-8420229
监督电话:
0838-8420229
发文时间:
2024-12-30
文 号:
浏览次数: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