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省、德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金融服务企业的工作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规范经开区融资管理和运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为经开区管委会搭建融资平台项目,目前包含但不限于“园保贷”“园区e贷”“应急转贷”等融资产品。
第二条 融资应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统一性原则
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
统筹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及各行业优惠政策的运用,保障融资工作持续、稳定运转。
(四)效益性原则
采用合理、便捷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益。
(五)适量性原则
以尽量满足园区企业需求为宜,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积极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 支持重点及支持条件
(一)准入条件
所有申请参与融资项目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内注册企业(“四上”企业优先);
2.履行招商协议水平较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环安手续合法合规,未发生较突出环保事件或安全事故,企业持续经营情况较好。
(二)支持重点
企业所属产业符合全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优先支持食品饮料、先进材料、低空经济等主导产业,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节能环保等传统优势产业;对于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订单稳定的企业可在风险措施足够的情况下给予支持。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园保贷、园区e贷等园区金融产品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使用,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应急转贷用于支持企业应急还贷,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贷款银行续贷后,用款企业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不得滞留企业账户或转往其他账户。
第五条 资金使用期限
具体使用期限按照相关融资平台项目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务办理流程
采取管委会、银行、企业三方合作模式,实现风险共担,增强企业信用,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什邡经开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集团”)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融资工作。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贷款书面申请。
(二)园区管委会初审: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同步征求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公共事务)部意见,再将相关资料交由经开集团进行复审。
(三)经开集团复审:经开集团投融部会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入企进行相关信息调查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务、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审核),最终形成复审意见反馈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上会讨论: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报党工委会议审议,评审通过后,向合作银行提交评审意见和《企业推荐函》,最终由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把控。
(五)银行审贷并放款:合作银行根据企业贷款申请和《企业推荐函》,开展审贷流程,审贷通过后进行放款。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将已放贷企业名单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报经开区管委会和经开集团备案。
第七条 融资资金监管事项
融资企业必须在规定还贷期限前,及时归还贷款资金。凡未及时归还相应贷款资金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除按银行信贷追贷流程办理外,将不再支持其转贷和申报各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为贯彻中央、省、德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金融服务企业的工作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规范经开区融资管理和运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为经开区管委会搭建融资平台项目,目前包含但不限于“园保贷”“园区e贷”“应急转贷”等融资产品。
第二条 融资应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统一性原则
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
统筹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及各行业优惠政策的运用,保障融资工作持续、稳定运转。
(四)效益性原则
采用合理、便捷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益。
(五)适量性原则
以尽量满足园区企业需求为宜,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积极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 支持重点及支持条件
(一)准入条件
所有申请参与融资项目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内注册企业(“四上”企业优先);
2.履行招商协议水平较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环安手续合法合规,未发生较突出环保事件或安全事故,企业持续经营情况较好。
(二)支持重点
企业所属产业符合全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优先支持食品饮料、先进材料、低空经济等主导产业,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节能环保等传统优势产业;对于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订单稳定的企业可在风险措施足够的情况下给予支持。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园保贷、园区e贷等园区金融产品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使用,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应急转贷用于支持企业应急还贷,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贷款银行续贷后,用款企业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不得滞留企业账户或转往其他账户。
第五条 资金使用期限
具体使用期限按照相关融资平台项目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务办理流程
采取管委会、银行、企业三方合作模式,实现风险共担,增强企业信用,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什邡经开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集团”)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融资工作。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贷款书面申请。
(二)园区管委会初审: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同步征求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公共事务)部意见,再将相关资料交由经开集团进行复审。
(三)经开集团复审:经开集团投融部会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入企进行相关信息调查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务、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审核),最终形成复审意见反馈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上会讨论: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报党工委会议审议,评审通过后,向合作银行提交评审意见和《企业推荐函》,最终由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把控。
(五)银行审贷并放款:合作银行根据企业贷款申请和《企业推荐函》,开展审贷流程,审贷通过后进行放款。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将已放贷企业名单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报经开区管委会和经开集团备案。
第七条 融资资金监管事项
融资企业必须在规定还贷期限前,及时归还贷款资金。凡未及时归还相应贷款资金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除按银行信贷追贷流程办理外,将不再支持其转贷和申报各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