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3月27日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简鸿彬主持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顺斌、雷涛、陈川儒、陈述荣以及委员共31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益、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毛仕荣、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汝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媛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马祖镇市代表小组两名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市司法局局长谢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什邡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制定<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议案》,作出了《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决定》;审议了《什邡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职务的议案》,作出了《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个别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职务的决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并开展了测评;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制定《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决定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监督,促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通过《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并予以公布施行。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监督,促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评议、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履职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负责牵头实施评议工作。
第五条 履职评议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第六条 履职评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议对象和人数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
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评议对象应当按要求参加履职评议。
第七条 履职评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政治业务素质情况。包括政治理论水平、审判业务、检察业务、法学理论水平等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情况和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接受监督情况。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办理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事项等情况;
(五)廉洁司法和职业道德情况。执行有关党纪政纪,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以及廉洁司法等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前,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旁听庭审、调研座谈、谈话交流、查阅资料、评查案件、征集意见、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评议对象履职情况。
第九条 评议对象应当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并按照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提供评议对象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内部考核、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汇总调查情况,形成履职评工作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时参考。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大会,听取评议对象的履职报告,并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履职评议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测评满意度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履职评议(含测评)情况通报,向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履职评议测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等有关单位,作为评议对象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评议(含测评)情况报告,组织评议对象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在收到测评情况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评议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个别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职务的决定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烨锋、张玉梅辞去什邡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一)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汪 韬 为什邡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刘庆莉 为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磊 为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 洪 为什邡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玉梅 为什邡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龚 俐 为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局长
决定免去:
谢 华 什邡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职务
汪 韬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谢 洪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尚 海 什邡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周 敏 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局长职务
刘庆莉 什邡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二)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张兴星 为什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杨星月 为什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 去:
钟基敏 什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三)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徐 兰 为什邡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记者:张世浩
编辑:刘 颖
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3月27日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简鸿彬主持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顺斌、雷涛、陈川儒、陈述荣以及委员共31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益、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毛仕荣、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汝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媛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马祖镇市代表小组两名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市司法局局长谢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什邡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制定<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议案》,作出了《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决定》;审议了《什邡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职务的议案》,作出了《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个别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职务的决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并开展了测评;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制定《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决定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监督,促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通过《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并予以公布施行。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监督,促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评议、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履职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负责牵头实施评议工作。
第五条 履职评议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第六条 履职评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议对象和人数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
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评议对象应当按要求参加履职评议。
第七条 履职评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政治业务素质情况。包括政治理论水平、审判业务、检察业务、法学理论水平等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情况和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接受监督情况。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办理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事项等情况;
(五)廉洁司法和职业道德情况。执行有关党纪政纪,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以及廉洁司法等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前,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旁听庭审、调研座谈、谈话交流、查阅资料、评查案件、征集意见、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评议对象履职情况。
第九条 评议对象应当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并按照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提供评议对象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内部考核、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汇总调查情况,形成履职评工作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时参考。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大会,听取评议对象的履职报告,并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履职评议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测评满意度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履职评议(含测评)情况通报,向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履职评议测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等有关单位,作为评议对象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评议(含测评)情况报告,组织评议对象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在收到测评情况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评议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个别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职务的决定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烨锋、张玉梅辞去什邡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一)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汪 韬 为什邡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刘庆莉 为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磊 为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 洪 为什邡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玉梅 为什邡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龚 俐 为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局长
决定免去:
谢 华 什邡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职务
汪 韬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谢 洪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尚 海 什邡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周 敏 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局长职务
刘庆莉 什邡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二)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张兴星 为什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杨星月 为什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 去:
钟基敏 什邡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什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三)
(2025年3月27日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徐 兰 为什邡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记者:张世浩
编辑: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