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 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重点企业:
《什邡市工业技改投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 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2 月 7 日
什邡市工业技改投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工业存量发展, 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发展, 全面实现什邡工业倍增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什邡市工业技改投入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工业技改投入的奖励资金,属于当年市工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每年初, 由市政府专题研究奖励资金的资金规模和实施方案。按照辖区收集、初审, 专家评审,领导小组会审, 市政府审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由市发改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产业促进中心、市税务局组成。
第五条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工作推进。
市经信局:负责拟定年度工业技改奖励项目征集文件, 宣传、指导辖区及企业进行申报, 收集汇总全市拟奖励项目, 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真实性和投资规模开展现场核查,组织领导小组专题会
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向市政府上报小组会议研究结果。
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审计局:负责对工业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审计监督。各镇(街道、经开区) :负责项目初审和转报申报资料。
第三章 奖励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在什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及入库,在奖励年度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投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
(二)项目已通过环评、安评批复;
(三)企业具有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
(四)项目已竣工投产或试生产;
(五) 项目竣工时间为上年度申报截止日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项目,逾期不予支持。
(六) 如项目既符合本级资金支持条件又符合上级资金支持条件, 尽量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拨付。
第八条 奖励方式:采用事后奖励方式。
第九条 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认定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预计经济贡献、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等
因素, 确定项目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的 2%,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奖励申请
企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2 套,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 册)及电子版,报所在镇(街道、经开区)。
1. 《什邡市工业技改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认定书(原件) ;5.项目的环评、安评批复(复印件);6.企业关于项目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 奖励审核
(一)镇(街道、经开区)初审。 对企业提供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市经信局。
(二) 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局组织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真实性、实施情况、固投金额真实 性进行核实,并填写项目核查认定表。
(三) 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由市政府分管工业领导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企业申报资料、专家认定、项目 综合评分情况等进行研究, 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及金额。由市经信局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无异议,由市经信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存在异议则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牵头对相关项目再次进行核实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违者将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我市企业黑名单, 5 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工业发展资金资格, 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报企业要符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若未达到标准奖励资金予以追回。申报企业有偷税漏税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 年内不得申报支持项目。第三方机构承接项目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要坚持职业操守, 如出现勾结企业谋取私利, 配合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经开区) 、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监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 有效期 5 年。